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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房子被占10歲女兒狀告父親 法院協助過戶

水母網11月1日訊(YMG記者 於楊 通訊信貸桃園蘆竹信貸房貸台中北屯房貸員 焦樹文 紀法院)父母協議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未成年的女兒,離婚後父親卻反悔,房產之爭一直未停。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父母離婚兩年多後,10歲的女兒將親生父 親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房屋。10月初,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在開發區法院審結。

2007年12月,開發區夫妻田某(女)、向 某(男)將兩人共有財產房屋一套辦理公證手續贈與二人的女兒向某某。贈與書載明,田某與向某自願將其共有的一套位於煙臺開發區某小區房產一處贈與女兒向某 某個人所有,並載明贈與書公證後,田某協助女兒向某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簽訂贈與協議時,該房尚未辦理房產登記,之後辦理房產證時,該房屋被登記在田某名 下。

2008年1月,田某和向某協議離婚,約定向某某由其母親撫養。之後,年幼的向某某便和母親田某共同居住在辦理過公證的這套房子裡。房屋過戶需要田某與向某一起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簽字確認,而向某並不配合,因此,向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母田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向某某一方稱,向某是於2010年初強行入住 到房屋中,並將其母女趕出傢門。向某某和田某多次讓向某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搬出房屋,但都被對方拒絕。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履行贈與合 同,將訴爭房產過戶至原告名下,並承擔一半的過戶費用,同時要求被告從訴爭房屋內搬出,將訴爭房屋返還向某某,並結清所有費用。對此,向某稱,自己並非強 行入住,是田某接自己入住。田某後來又有男朋友,才離開所住房屋,並說要"凈身出戶","孩子歸父親"。所以,向某改瞭主意,同意等孩子18周歲時再將房 屋過戶到孩子名下,但不同意搬出房屋,因為田某走後,撫養費都是自己出的。

開發區法院審理查明,田某與向某原確系夫妻關 系。法院認為,2007年12月向某某的母親田某與父親向某簽訂的房產贈與書,是父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公證處公證,合法有效,田某與向某均應按約 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原告主張向某應從訴爭房屋中搬出並結清所有費用的訴訟請求,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這一部分不予合並審理。關於原告主張由被告向某 承擔一半的過戶費用,因父母雙方在房屋贈與書中並未約定房屋過戶費用如何承擔,對該主張不予支持,相關過戶稅費按規定繳納。

法院最終一審判決被告父親向某應按2007年12月其與田某簽訂的贈與書的約定,協助將位於煙臺開發區某小區的房屋過戶至原告向某某名下,而過戶稅費按規定繳納,同時駁回瞭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聞來源http://yt.house.sina.com.cn/news/2013-11-01/08232476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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